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?
2019-10-09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14条规定,不动产登记申请分为单方申请和共同申请两种情况,并且以共同申请为原则,以单方申请为例外。
共同申请是指登记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当事人时,涉及的当事人应当一起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。当发生买卖、交换、赠与、抵押等使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而需要办理登记的情况时,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,因为这些情况往往涉及两方甚至多方当事人的利益,必须达成一致、共同申请,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。举例来说,甲将房屋卖给乙,或者赠与乙,或者抵押给乙,或者与乙的房屋进行交换,都应当由甲与乙两个人一起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,甲或乙都不能单独申请。
单方申请是指申请人一方申请登记即可,对于此种情形,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专门进行了列举。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外,都需要共同申请。
之所以如此规定,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,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而申请登记的情况较多,而变动通常涉及两方及两方以上当事人,如买卖、赠与等都不可能只存在一方当事人,所以必须要双方、甚至多方达成一致,才能进行相关登记,这也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。